第二章 材料工程学院中心实验室管理制度

发布者:阮勤超发布时间:2021-04-07浏览次数:1519

2.1 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生准时到实验室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内必须保持安静和整洁,不得高声喧哗不准抽烟,不准乱抛纸屑,杂物,不得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对未经预习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按实验程序使用规定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或抄袭实验报告。

第五条公用药品仪器,不准任意挪动,更不能随便使用,以免影响实验正常进行。

第六条爱护实验设备,不得玩弄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注意节约水、电、煤气和实验材料,损坏工具和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七条实验时,必须重视安全,防止着火,触电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实验过程中发生事故要保持冷静,立即切断电源和煤气源等,并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处理。

第九条实验完毕,做好整理,清洁工作,碎玻璃、金属、废纸等固体物品及腐蚀性废液不得倒入水槽中,以免下水道腐蚀或堵塞,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条本办法由材料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 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

进入实验室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应穿戴好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造成意外事故。

第一条注意安全用电,使用各种用电设备时,一定要注意安全。电热烘箱内严禁烘烤易燃、易爆可挥发性物质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如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二条实验室内不准放大量化学危险品,做到定期清理,以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条科研实验室内的设备、药品及资料未经有关教师同意不得随意移动、外流,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条应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严禁将废液等物质倒入水槽,严禁在没有通风条件下进行未知产物的实验,切实做好通风环保工作,实验废弃物按相关规定回收处理。

第五条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关闭煤气、水等阀门,并落实到专人负责。

第六本办法由材料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3 安全环保卫生条例

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条例》,

进入实验室操作的人员,必须了解并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卫生条例和其它规章制度:

第一条实验室必须保持环境整洁,走道畅通。

第二条仪器设备摆放有条理,对焊接设备、热处理设备等要按规定留出足够的通道,以免发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切断事故危险源,处理好危险物品,井及时报告有关行政和保卫部门。

第四条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对大气和环境的污染,严格放射源的管理,切实做好环保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和杂物,禁止将私人生活用品存放在实验室,必须保持实验室环境的文明整洁,发现不文明现象应立即制止。

第六条加强实验室门禁管理,不随便将门禁卡转借他人,因工作需要临时开放权限,需向房间管理员进行申请。

第七条下班后需使用实验室,应征得房间管理员同意,并在离开之前打扫干净卫生,确认好水、电、气、门窗都正常关闭。

2.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教师及学生的生命安全,并保证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特制定本办法。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现有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有毒品等

第一条实验室或教师需要购买化学品时,应在资产处系统中进行申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后自行采购。易制毒、易制爆类化学品除经以上手续外,还需填写保卫处相关申请表单,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再由保卫处组织采购。

第二条学院专门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并配备应急处理等设施,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经培训的专职(或兼职)保管员,建立帐目,经常核对,确保帐实相符,实行三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内要按危险化学品性质设专柜,分类存放,保管人员要经常对库房进行通风,检查储存情况,防止容器破碎,标签不清的及时更换,坚持先入库的药品先使用,或现买现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库存量。

第四条实验中心每年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全面盘点清查一次,确保帐实相符。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由专人发放,并做好领用和使用记录。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整洁有序,干净卫生,禁放杂物,库房外设警示标志。

第五条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应保持最低数量,暂时不用的和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和爆炸品)必须及时归库上锁,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六条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上,注意室内通风,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要留有剩余压力。

第七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时,要尽量在通风柜中操作,在称量操作时,要及时擦净瓶外和桌面上的液滴,以免伤及后来者。称量完毕后要及时旋紧瓶盖,使用完毕后,要洗净容器,放回原处。

第八条对废液的处理要有环保的意识,不可随意倾倒。对量大浓度高的废液要采用中和、沉淀、稀释、深埋等方法,或倒入指定的废液桶。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凡不执行本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的,麻痹大意、不听劝告,出现安全事故者,将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学校的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材料工程学院领导班子应对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应对自己分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在现场详细指导,不得善自离开,带实验课的教师应对实验安全、废弃物的处理负责,防止污染环境,实验“三废”的处理方法要参照有关的规定。

2.5 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材料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参照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验仪器设备统一在资产处系统中办理入库手续,在实物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实验室下属各个房间及房内的设备必须落实到人。实验室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维修保养,并建立相应制度。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

第三条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准私自使用、移动和调换。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及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四条各实验室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四防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

第五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和检测,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潜力,提高利用率,在不影响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的前提下,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借用时办理借用手续,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在完成实验教学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按学校规定制定相应收费标准或按合同执行。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报废:对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确已丧失功能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或确因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可实行报废。由保管人填写报废申请单,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报院长同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2.6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材料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发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依据遵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沪工程资〔202018号文件。

第一条总则

1.为规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2.单台或成套价值超过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原则上应统一纳入学校开放共享管理,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对外开放的,应向学校申请备案。

3.鼓励单台或成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有一定共性需求的其他仪器设备按照本细则实行开放共享管理,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收费分配办法和其他相应政策。

4.纳入开放共享管理的仪器设备应实行专管共用、有偿服务和非盈利性原则,按照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本部门、校内、校外的优先级,充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条组织与管理

1.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专业技术团队三级管理,具体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由网络平台与实体平台两部分组成。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预约使用等共享服务;实体平台依托仪器设备所在学院(中心)等二级部门对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开放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运行流程与要求

1.各学院(中心)应及时汇总、更新本部门纳入共享平台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并提交校级管理员,由校级管理员通过平台发布。用户可通过平台网站查询平台中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收费标准、使用方式、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教学工作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程序:

3.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按照培养计划执行,由任课教师在每学期开始前登录共享平台网站,备案教学实验测试内容及机时数。

4.科研工作/社会服务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程序:

1)用户通过共享平台网站进行预约,预约时间段为当前预约日的七天内。

申请委托测试的用户,可直接进行预约;申请自主测试的用户,须经设备管理员确认具备独立操作资质。

2)设备管理员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约审核。

3)预约审核通过后,用户应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测试。取消预约须提前24小时,否则应按约定支付费用。

4)测试完成后,由设备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测试费用,用户确认后按要求进行缴费。

5)校内共享服务,每月收缴费用;校外共享服务,应在测试前缴纳相关费用,经设备管理员确认到账后,方可进行测试。

5.用户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测试要求,自主测试用户应在授权许可范围内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

6.设备管理员应加强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服务中的安全防护;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按时完成用户委托的检测及相关任务,提供可靠的分析检测结果;为自主测试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

第四条收费管理

1.收费标准制定流程:

1)学院参考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结合成本组成,制定收费标准并参加学校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进行论证;

2)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心)进行初步审核;

3)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报财务处备案;

5)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心)网站和学校共享平台网站公示。

2.共享服务实行分类收费:

1)校外共享服务,按公示标准收费;

2)校内在教学培养计划内(不含毕业论文环节)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采用备案制,不收取使用费;教学培养计划内的优先使用。

3)校内因科研需要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按公示标准的50%收费。

3.共享收费流程:

1)每月初,由学院打印共享服务待缴费清单,分发至相关用户;

2)用户在收到缴费清单的5天内,完成对帐或提出质疑;

3)核实无误后,用户将报销单交至学院中心实验室;

4)学院将缴费清单与报销单一起交至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心;

5)由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完成财务缴费结算。

4.学校设立专用账户对共享收费实行专款专用管理。

5.共享收费每半年结算分配一次,分配方法如下:

130%用于学校水、电、煤等成本补偿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维护;

270%用于激励开放共享服务人员其中津贴35%包含大型设备直接操作人员18%、大型设备相关服务人员9%、学院大型设备管理8%,另外35%用于共享仪器设备的培训、维修维护和设备的材料购置、部件更新等。

第五条违规处理

1.由于测试条件不符合仪器技术指标的规定、擅自改变仪器工作条件、超越操作仪器权限或违反仪器操作规程与安全规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过错人承担责任并照价赔偿。

2.自主测试用户不得携带其他人员上机操作,或把仪器转交给其他人使用,经查实将暂停其申请平台服务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负责,并照价赔偿。

3.委托测试用户,不按要求送样或隐瞒样品的真实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损失,由用户承担责任和照价赔偿。

4.私自承接对外服务,或利用学校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经查实将取消相关人员对该仪器的操作资格或管理资格,并处以10倍以上罚款。

5.对于不按时缴费的用户,将暂停其申请平台服务资格。

6.对于不履行共享服务职责的设备管理员,将取消其仪器设备管理资格。

7.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及收入的部门及个人,学校将降低其共享分配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六条附则

本细则材料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7 教学科研资产物资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使物资设备(指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所用的专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工具等.下同)更好地发挥效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教学资产物资设备的损坏和丢失,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应予区别对待。在具体处理时,按照损坏和丢失的不同情节及损失价值的大小,责令负责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条凡因下列原因造成物资设备的损坏、丢失者,均应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而造成物资损坏的人员;

2.未经批准,擅自移动、动用、拆卸、改装设备的人员;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的人员: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丢缺的人员.

第三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物资设备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鉴定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新的仪器设备或开发新的功能,试行新的实验操作及摸索检修方法等,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由于其主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制度.认真负责,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由于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2.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取得一定成效者;

第五条对一贯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事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或处分。

第六条因责任事故引起水、火灾害造成重大损失者,须报专案处理。

第七条物资设备损坏、丢失的价值按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按零配件价值计算;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计算;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计损失价值;

4.对于损坏、丢失零部件后无法修复而造成设备丧失部分功能甚至整机报废,按该机折旧后减除残值确定损失价值;

第八条教学资产物资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金额按下列标准确定:

1.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根据新旧程度和使用时间长短,可修复的按损失价值的1020%计赔;不可修复的按损失价值的50% —100%计赔;

2.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按原值减去年折旧率为10%的余额计赔;

3.两用物资丢失的按损失价值的原值减去年折旧率为5%的余额赔偿;

4.学生在学习期间和实验过程中损坏和丢失的技术物资按下列计赔标准执行:

1)责任事故损坏仪器设备,可修复的按修理的3050%计赔:不可修复的按损失价值的50-100%计赔。

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纪律造成损坏的,按修理费的60100%计赔。

3)损坏或丢失低值易耗品和工具的,按损失价值的50%计赔:其中丢失两用物资   等可作私用的物资按原值的100%赔偿。

4)学生赔偿一次高于1000元的,损坏、丢失者须作书面检查,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设备处审批,可酌情减免,但最低不得少于100元。

第九条损坏、丢失技术物资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具体分担办法由赔偿者自己协商决定。

第十条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的,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指导人员或实验室主任赔偿。

第十一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物资处作书面报告,由物资处会同有关院、部、处领导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教学物资设备损坏、丢失后,由责任人填写损坏、丢失赔偿单,实验室主任或有关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部、处、室)领导同意,报资产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三条赔偿费交款办法可根据赔偿人经济情况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可交付现金,也可在工资或助学金中扣款,但使用科研经费作赔偿经费必须经科研处有关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教学业务费不可以作赔偿经费,如拖欠不交的,可由设备管理部门通知财务处扣款。欠款末清者,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2.8 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地,学生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进行与教学或科研无关的活动。

第一条实验前应领取并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做好实验预习报告。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对未经预习者,实验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二条要接受实验教师的指导,遵循操作规程,注意安全,实事求是地记录实验结果。实验结束前,应将实验记录交实验指导教师审阅并签字。必须认真整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按时送交实验报告,不得抄袭。

第三条实验中要注意节约水、电、气和实验材料等,不得浪费。要爱护实验设备,不得摆弄与做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报告实验指导教师处理。

第四条完成实验后要把仪器设备放回原位,打扫整理场地,关闭水、电、门、窗。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五条学生应服从实验教师安排和编组,不迟到、不早退。有特殊情况需要换时间的,应事先向老师说明。原则上实验不补做。

第六条发生事故要保持冷静,必要时立即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等,并报告实验指导教师妥善处理。

第七条讲究精神文明,在实验室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穿背心拖鞋,不得吃东西。请保持实验室的整洁。